2008年1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证券案件查处能否股民权利优先
周义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界定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与责任追究问题,重新开启了相关受害人的诉讼之门,还明确划分了各部委的职责范围,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1月6日新华社)。
  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这个联合发布的通知在股民权利主张程序的安排上有了较大的进步,对股市公平的积极影响值得肯定。
  不过,面对非法证券活动,虽然相关执法机关的查处能力与效率较之早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股民权利保障仍有较明显的不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对受害股民权利的救济,往往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证券案件作出处罚后,才能由受害人通过相应渠道作出主张。就以与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同时在媒体公布的周建明操纵股价案为例,执法部门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可对相关受害股民的权利却没见安排。
  这是一个市场公平的问题。如果说,在股市所存在的内幕交易、股价操纵以及老鼠仓等非法活动中,最先受害的是众多股民,那么,作为维护市场公正的执法机关,是否也可以或者说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对受害股民的权利作出相应的优先救济安排?虽然股民也可以在有关部门处罚之后再通过相关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这种权利救济在时间上的滞后,势必增加维权风险,也与一个健康股市所应具有的公平性要求不相适应。
  所以,笔者认为,在中国股市发展日益规范的进程中,将股市监管的指向瞄准市场公平与股民权利保护,并就此对股市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也许会产生“一石多鸟”的效果。其中,股民权利优先及相应的程序安排,应是一个重要方面。